文章資訊


HJ/T10.3一1996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
1總則
1.1本導則是依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》[(86)國環字第003號]以及《電磁輻射環境保
護管理辦法》制定的。
1.2本導則適用于一切電磁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。對于特殊的電磁輻射項目,環境影響報告書的
編寫可以與本導則不同,但應加以說明。
1.3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分為初步評價和最終評價。初步評價應在獲得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項目規
劃建設許可文件(證)后進行。最終評價一般應于項目(或分階段)竣工驗收前進行。屬需填報環境
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只需在運行前填報一次報告表。
1.4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是一個獨立的、完整的、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,須由持有電磁
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項證書的單位和有資格人員編寫。
1.5本導則所稱電磁輻射限于非電離輻射。
聲明:
本資料來源于網絡,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。
需要原文可與我們聯系獲取,僅供學習用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