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GBZ169-2020 代替GBZ169-2006,GBZ156-2013
發布時間 : 2022-07-31 瀏覽次數 : 次本標準的4.8.2、4.10和5.3為推薦性條款,其余為強制性條款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按照GB/T1.1一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GB2169一2006《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》和GBZ156一2013《職業性放射性
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》。與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,除編輯性的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修改了范圍(見第1章,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-2009的第1章):
一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(見第2章,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):
增加了術語和定義(見第3章):
一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的病種(見GBZ156一2013的第3章):
一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機構(見GBZ169一2006的3.1):
一刪除了從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執業醫師應具備的條件(見GBZ169一2006的3.2):
刪除了疾病診斷原則(見GBZ169一2006的3.4):
一修改了診斷程序(見第4章,GBZ169一2006的3.3):
一修改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核及簽發(見4.9,GBZ169一2006的第4章):
一增加了診斷程序文件(見4.10):
一修改了檔案管理(見第5章,GBZ169-2006的3.5):
本標準的4.8.2、4.10和5.3為推薦性條款,其余為強制性條款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按照GB/T1.1一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GB2169一2006《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》和GBZ156一2013《職業性放射性
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》。與GBZ169一2006和GBZ156一2013相比,除編輯性的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修改了范圍(見第1章,GBZ156一2013的第1章和GBZ169-2009的第1章):
一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(見第2章,GBZ156一2013的第2章和GBZ169一2009的第2章):
增加了術語和定義(見第3章):
一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的病種(見GBZ156一2013的第3章):
一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機構(見GBZ169一2006的3.1):
一刪除了從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執業醫師應具備的條件(見GBZ169一2006的3.2):
刪除了疾病診斷原則(見GBZ169一2006的3.4):
一修改了診斷程序(見第4章,GBZ169一2006的3.3):
一修改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核及簽發(見4.9,GBZ169一2006的第4章):
一增加了診斷程序文件(見4.10):
一修改了檔案管理(見第5章,GBZ169-2006的3.5):